無錫市誠信項目管理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英文縮寫IPMIC),是無錫市工程建設領域中一家集建設項目管理、工程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咨詢、建筑施工管理、建筑經濟、工程質量技術服務于一身的民營咨詢企業。我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坐落在美麗的太湖之濱蠡湖公園之畔---無錫市五星家園258-8號;現辦公地點位于無錫市新區長江北路106號麥庫大廈19樓1901-1903、1923室。目前已獲得國家頒布的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市政公用工程監理乙級、同時可以開展相應類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業務的資質證書。自2005年起連續多年獲得無錫市工商聯合會、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稅務局、環保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稅務局及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聯合頒發的爭創“守信用、講信譽、重信用”先進單位稱號。 無錫市誠信項目管理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自成立十幾年以來,一直致力于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為主的項目管理及監理,工程涉及電子、郵電、電力、醫藥、化工、鋼鐵等工業及民用建筑工程。"專注于工程建筑、專精于工程管理"是誠信公司一貫的的目標。依托于“團隊協作、合作共贏”戰略伙伴中眾多甲級資質的設計企業及總承包特級、一級施工企業資源優勢和技術實力,作為設計服務的補充和延續、施工中全程項目管理的介入,使誠信公司在技術、信息、業務能力等方面更具有競爭實力。誠信公司的專業項目管理團隊與競爭對手相比,不僅具有工程監理的經驗,而且還具有工程總包管理、工程施工管理、工程項目管理、工程設計、工程前期咨詢及后期服務等多方面的工作經驗,從而能更好的全方位多層次幫助業主綜合考慮和解決項目運營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為業主提供更好的服務。 公司注冊資金300萬元,目前具有工程監理甲級資質、市政公用工程乙級,人防工程監理丙級、造價咨詢乙級等資質申領工作預計于2017年年初完成。公司擁有一大批具有設計施工、建筑工程經濟、工程造價審計、工程項目管理豐富理論實踐經驗且長期從事土木建筑、人防工程、建筑機電安裝、建筑裝飾裝潢、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工程等各類工程建設經濟管理工作的高級專業人才;公司現有各專業監理人員共150多人,其中建設部注冊監理工程師30人,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4人,環境管理工程師8人、國家注冊一級建造師15人,PMP 高級項目管理師5人,注冊造價工程師7人;高級工程師7人,工程師40人、省監理工程師9人、二級建造師7人,所有監理員均獲得省監理員資格,本公司專業人員齊全、經驗豐富。配備了完善的工程監理檢測儀器、辦公設備和交通工具。 自成立以來,公司先后承接了近百個項目的工程管理、前期代理及工程監理工作,包括南豐工業園十二個村委的工業園區項目管理加監理工作,無錫市超儲設備市場有限公司搬遷項目管理,無錫威順煤礦機械有限公司搬遷遷新廠區項目管理、無錫美柏行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廠房工程項目管理,無錫市圣迪機械有限公司新建雙跨車間6幢、辦公樓1幢及輔助用房工程項目管理,無錫寶南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新廠區二期工程項目管理,無錫市鉆通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建造企業生產用房項目項目管理,江蘇廣廈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無錫市胡埭汽車生活廣場汽車交易大樓工程項目管理,無錫春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錫國土(經) 2012-60 地塊房地產開發項目項目(春永大廈)管理,無錫百聯奧特萊斯商業有限公司XDG(XQ)-2010-40號地塊房地產開發項目一期工程項目管理,無錫市博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工業博覽園倉儲物流加工中心項目項目管理,無錫市新區江溪街道春勤村民委員會無錫上海曹安市場改造工程項目管理,無錫市南方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中國無錫國際不銹鋼交易基地建設項目(商業開發)工程和南方不銹鋼倉儲物流加工中心項目的項目管理,無錫盟創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新建2#廠房工程項目管理,無錫中聯金投資有限公司碩放國際不銹鋼物流園工程項目管理,春城家園項目、敘豐家園項目、歐典家園三期工程、東風家園項目、梅荊花園項目、泰伯花苑項目、無錫聯華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研發中心一期1#-3#房及獨立地下室工程項目管理,清楓華景項目、無錫日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廠區項目管理及監理, 無錫美航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廠區項目管理及監理工作以及積水置業(無錫)有限公司開發的裕沁湖畔庭項目。公司合同履約率100%,誠信的服務均得到了業主的一致好評。 我們將一如既往地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秉承“項目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的理念,發揮技術、管理方面的優勢,力爭服務完美、力塑精品工程,為國內外顧客提供優質服務。
省民防局關于2017年第13批人民防空監理資質認定結果的公示 發布日期:2017-07-19 瀏覽次數:25次 字體:[大 中 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和國家人防辦《人防工程監理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國人防〔2013〕227號)等法律法規,我局對近期申請人民防空監理乙級及以下資質的企業材料進行了審查,現將2017年第13批審查合格的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2017年7月19日至2017年8月1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及個人如對公示企業審查情況有異議的,均可向我局反映。通過電話反映情況的,請留下真實姓名以及聯系方式;通過信件反映情況的,若以單位名義請加蓋公章,若以個人名義請簽署真實姓名并留下聯系電話、地址和郵政編碼;通過現場反映情況的,請出示身份證。 ? 附件:2017年第13批人民防空監理資質認定結果公示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江蘇省民防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7月19日 地址一:南京市漢中門大街145號省民防局窗口,郵編:210029, 聯系人:祝偉、石巍,聯系電話:025-83666235; 地址二:南京市寧夏路馬鞍山1號,郵編:210013, 聯系人:朱菊燕,聯系電話:025-86339849。 ? ? ? ? ? ? ? ? ? 2017年第13批人民防空監理資質認定結果公示表 序號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辦理業務 認定結果 1 常州市武進創業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 武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東路158號 技術負責人變更 材料符合要求 2 江蘇亭湖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鹽城市海龍路27號 乙級資質申請 材料符合要求 3 無錫市誠信項目管理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無錫市五星家園258-8 丙級資質申請 材料符合要求 4 常熟市大通市政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常熟市長江路145號1幢901-910 乙級資質申請 材料符合要求 5 江蘇天園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江蘇省宿遷市西湖路308號萬源商廈8樓 乙級資質申請 材料符合要求 6 徐州市華升建筑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徐州市紡南小區37號 乙級資質申請 材料符合要
為改進我省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備案管理方式,便利合同當事人辦理備案事宜,我廳在“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工作平臺”中的“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理信用管理系統”中開發了監理合同備案模塊,用于當事人辦理監理合同的網上備案事宜,自2016年5月1日起系統開始使用。現將使用該系統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一、本省和省外在蘇工程監理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接工程項目的監理任務所簽定的監理合同,均可以通過系統辦理合同備案事宜。本省工程監理單位在省外承接工程監理任務的,可以使用本系統自愿進行合同備案。 二、本系統具備合同簽署、合同變更、合同解除、工程竣工合同完成轉為工程監理單位業績等事項的備案功能。操作步驟如下: (一)登錄“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理信用管理系統”; (二)點擊項目管理-合同備案模塊; (三)根據需要辦理不同的備案事宜,分別進行以下操作: 1.辦理合同簽署或者合同變更(含總監理工程師變更)備案的,按照系統要求填寫有關內容,打印出載有二維碼及防偽水印的擬簽定合同草案“專用條款”部分的內容或者擬變更的合同內容,經甲乙雙方簽署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掃描件上傳。 2.辦理項目監理機構除總監理工程師以外的其他人員信息變更的備案的,按照系統要求填寫相關信息,打印“江蘇省建設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管理人員變更申請表”,經工程監理單位蓋章確認后,將掃描件上傳。 3.辦理因停建、緩建等原因導致的合同解除備案的,在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簽署合同解除協議后5個工作日內,將解除協議及相關材料掃描件上傳。 4.辦理工程竣工合同完成轉為工程監理單位業績的備案事宜的,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5個工作日內,將竣工驗收及相關材料掃描件上傳。 5.本省監理單位在省外承接工程監理任務辦理合同備案的,除上傳合同外,還需要將招標項目的中標通知書或者依法不需要招標的有關證明文件的掃描件上傳。信息上傳后,監理單位持相關材料原件到企業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筑市場監管機構辦理備案核實確認。 三、具體系統內容和信息填寫要求等有關事項說明: (一)備案合同備案碼由系統自動生成(通過掃描合同二維碼可查看項目名稱、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及備案碼等信息)。對應的編碼規則:工程項目所在地行政區劃代碼(6位數)+工程項目日期代碼(6位數)+工程項目分類代碼(2位數)+工程項目序列碼(2位數)+工程項目環節(文書)類別代碼(HE)+工程項目環節對應序列碼(3位數)。如2015年6月30日某監理單位承接南京市江寧區某小區房屋建筑工程監理三標段,其合同備案碼則為:3201051506300101-HE-003。 (二)為方便辦理合同備案事宜,合同文本建議使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三)上傳的監理合同備案信息將通過“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工作平臺”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監理單位在辦理合同備案過程中,應當認真填寫、核對、上傳相關內容和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備案的信息和內容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理信用管理系統”。 (四)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工程監理單位完成監理合同網上備案事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結合招標投標監管信息、竣工驗收信息及其他監督檢查的結果,對備案的內容進行審核確認,審核過程中可以對合同備案存在疑問的有關原件采用調查、重點審查或者抽查的方式。 (五)經網上備案的監理合同,將作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有關監督管理和監理單位在資質升級、增項、信用評定、評優評獎以及個人職稱評定時的重要依據。 ? ? ? ? ? ? ? ? ? ? ? ? ? ? ? ? ? ?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年4月22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七年四月九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147號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47號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經建設部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注冊監理工程師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工程監理質量與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監理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冊 第五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六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依據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按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劃分的工程類別,按專業注冊。每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注冊。 第七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取得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2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在公眾媒體上公告審批結果。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1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 對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監理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條 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申請初始注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工程類中級及中級以上職稱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有效期3年。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監理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的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勞動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冊、延續注冊或者變更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因從事工程監理或者相關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未達到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申請注冊的; (五)以虛假的職稱證書參加考試并取得資格證書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的部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注銷注冊的; (三)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四)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五)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六)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監理工程師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冊監理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銷注冊的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或者告知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被注銷注冊者或者不予注冊者,在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并符合繼續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注冊。 第三章 執 業 第十七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從事工程監理執業活動的,應當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 第十八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可以從事工程監理、工程經濟與技術咨詢、工程招標與采購咨詢、工程項目管理服務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活動中形成的監理文件由注冊監理工程師按照規定簽字蓋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修改經注冊監理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工程監理文件,應當由該注冊監理工程師進行;因特殊情況,該注冊監理工程師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其他注冊監理工程師修改,并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從事執業活動,由所在單位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 第二十二條 因工程監理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聘用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聘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法向負有過錯的注冊監理工程師追償。 第四章 繼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繼續教育作為注冊監理工程師逾期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和重新申請注冊的條件之一。 第二十四條 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各為48學時。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監理工程師稱謂;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依據本人能力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二十六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履行管理職責,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三)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工程監理文件上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九)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十)協助注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三)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超出規定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五)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六)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從事執業活動的; (七)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監理工程師注冊: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0號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已經2008年7月23日國務院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八年八月一日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積極培育民用建筑節能服務市場,健全民用建筑節能服務體系,推動民用建筑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做好民用建筑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采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照明系統、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民用建筑節能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家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指導下,編制全國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并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節能標準體系。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發布。 國家鼓勵制定、采用優于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地方民用建筑節能標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政府引導金融機構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九條 國家積極推進供熱體制改革,完善供熱價格形成機制,鼓勵發展集中供熱,逐步實行按照用熱量收費制度。 第十條 對在民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新建建筑節能 第十一條 國家推廣使用民用建筑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國務院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 國家限制進口或者禁止進口能源消耗高的技術、材料和設備。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鎮詳細規劃,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的要求,確定建筑的布局、形狀和朝向。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的期限內。 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墻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十八條 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公共建筑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居住建筑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當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 計量裝置應當依法檢定合格。 第十九條 建筑的公共走廊、樓梯等部位,應當安裝、使用節能燈具和電氣控制裝置。 第二十條 對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建筑,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標準進行設計。 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應當安裝、使用節能設備。 本條例所稱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保溫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保溫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 既有建筑節能 第二十四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實施分類改造。 本條例所稱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是指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實施節能改造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范圍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中央國家機關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由有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制定節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的節能改造,應當制定節能改造方案,經充分論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方可進行。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以節能改造的名義對前款規定的既有建筑進行擴建、改建。 第二十七條 居住建筑和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權人意愿的基礎上,可以結合擴建、改建,逐步實施節能改造。 第二十八條 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優先采用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圍護結構的改造和供熱系統的改造,應當同步進行。 第二十九條 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和用熱計量裝置;對公共建筑進行節能改造,還應當安裝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用電分項計量裝置。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國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三十一條 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筑用能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人為損壞建筑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筑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并定期將分項用電量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筑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電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況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調查統計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供熱單位應當改進技術裝備,實施計量管理,并對供熱系統進行監測、維護,提高供熱系統的效率,保證供熱系統的運行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供熱單位的能源消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并制定供熱單位能源消耗指標;對超過能源消耗指標的,應當要求供熱單位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并監督實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設計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二)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設計方案出具合格意見的; (三)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以節能改造的名義對既有建筑進行擴建、改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三)采購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罰 則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
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86 號 《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已于 2000年12月29日經第36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俞正聲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條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是指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干項目。 第四條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游、商業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五條 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為了保證住宅質量,對高層住宅及地基、結構復雜的多層住宅應當實行監理。 第六條 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可以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進行調整。 第九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無錫市誠信項目管理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英文縮寫IPMIC),是無錫市工程建設領域中一家集建設項目管理、工程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咨詢、建筑施工管理、建筑經濟、工程質量技術服務于一身的民營咨詢企業。我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坐落在美麗的太湖之濱蠡湖公園之畔---無錫市五星家園258-8號;現辦公地點位于無錫市新區長江北路106號麥庫大廈19樓1901-1903、1923室。目前已獲得國家頒布的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市政公用工程監理乙級、同時可以開展相應類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業務的資質證書。自2005年起連續多年獲得無錫市工商聯合會、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稅務局、環保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稅務局及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聯合頒發的爭創“守信用、講信譽、重信用”先進單位稱號。 無錫市誠信項目管理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自成立十幾年以來,一直致力于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為主的項目管理及監理,工程涉及電子、郵電、電力、醫藥、化工、鋼鐵等工業及民用建筑工程。"專注于工程建筑、專精于工程管理"是誠信公司一貫的的目標。依托于“團隊協作、合作共贏”戰略伙伴中眾多甲級資質的設計企業及總承包特級、一級施工企業資源優勢和技術實力,作為設計服務的補充和延續、施工中全程項目管理的介入,使誠信公司在技術、信息、業務能力等方面更具有競爭實力。誠信公司的專業項目管理團隊與競爭對手相比,不僅具有工程監理的經驗,而且還具有工程總包管理、工程施工管理、工程項目管理、工程設計、工程前期咨詢及后期服務等多方面的工作經驗,從而能更好的全方位多層次幫助業主綜合考慮和解決項目運營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為業主提供更好的服務。 公司注冊資金300萬元,目前具有工程監理甲級資質、市政公用工程乙級,人防工程監理丙級、造價咨詢乙級等資質申領工作預計于2017年年初完成。公司擁有一大批具有設計施工、建筑工程經濟、工程造價審計、工程項目管理豐富理論實踐經驗且長期從事土木建筑、人防工程、建筑機電安裝、建筑裝飾裝潢、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工程等各類工程建設經濟管理工作的高級專業人才;公司現有各專業監理人員共150多人,其中建設部注冊監理工程師30人,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4人,環境管理工程師8人、國家注冊一級建造師15人,PMP 高級項目管理師5人,注冊造價工程師7人;高級工程師7人,工程師40人、省監理工程師9人、二級建造師7人,所有監理員均獲得省監理員資格,本公司專業人員齊全、經驗豐富。配備了完善的工程監理檢測儀器、辦公設備和交通工具。 自成立以來,公司先后承接了近百個項目的工程管理、前期代理及工程監理工作,包括南豐工業園十二個村委的工業園區項目管理加監理工作,無錫市超儲設備市場有限公司搬遷項目管理,無錫威順煤礦機械有限公司搬遷遷新廠區項目管理、無錫美柏行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廠房工程項目管理,無錫市圣迪機械有限公司新建雙跨車間6幢、辦公樓1幢及輔助用房工程項目管理,無錫寶南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新廠區二期工程項目管理,無錫市鉆通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建造企業生產用房項目項目管理,江蘇廣廈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無錫市胡埭汽車生活廣場汽車交易大樓工程項目管理,無錫春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錫國土(經) 2012-60 地塊房地產開發項目項目(春永大廈)管理,無錫百聯奧特萊斯商業有限公司XDG(XQ)-2010-40號地塊房地產開發項目一期工程項目管理,無錫市博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工業博覽園倉儲物流加工中心項目項目管理,無錫市新區江溪街道春勤村民委員會無錫上海曹安市場改造工程項目管理,無錫市南方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中國無錫國際不銹鋼交易基地建設項目(商業開發)工程和南方不銹鋼倉儲物流加工中心項目的項目管理,無錫盟創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新建2#廠房工程項目管理,無錫中聯金投資有限公司碩放國際不銹鋼物流園工程項目管理,春城家園項目、敘豐家園項目、歐典家園三期工程、東風家園項目、梅荊花園項目、泰伯花苑項目、無錫聯華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研發中心一期1#-3#房及獨立地下室工程項目管理,清楓華景項目、無錫日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廠區項目管理及監理, 無錫美航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廠區項目管理及監理工作以及積水置業(無錫)有限公司開發的裕沁湖畔庭項目。公司合同履約率100%,誠信的服務均得到了業主的一致好評。 我們將一如既往地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秉承“項目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的理念,發揮技術、管理方面的優勢,力爭服務完美、力塑精品工程,為國內外顧客提供優質服務。
省民防局關于2017年第13批人民防空監理資質認定結果的公示 發布日期:2017-07-19 瀏覽次數:25次 字體:[大 中 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和國家人防辦《人防工程監理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國人防〔2013〕227號)等法律法規,我局對近期申請人民防空監理乙級及以下資質的企業材料進行了審查,現將2017年第13批審查合格的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2017年7月19日至2017年8月1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及個人如對公示企業審查情況有異議的,均可向我局反映。通過電話反映情況的,請留下真實姓名以及聯系方式;通過信件反映情況的,若以單位名義請加蓋公章,若以個人名義請簽署真實姓名并留下聯系電話、地址和郵政編碼;通過現場反映情況的,請出示身份證。 ? 附件:2017年第13批人民防空監理資質認定結果公示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江蘇省民防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7月19日 地址一:南京市漢中門大街145號省民防局窗口,郵編:210029, 聯系人:祝偉、石巍,聯系電話:025-83666235; 地址二:南京市寧夏路馬鞍山1號,郵編:210013, 聯系人:朱菊燕,聯系電話:025-86339849。 ? ? ? ? ? ? ? ? ? 2017年第13批人民防空監理資質認定結果公示表 序號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辦理業務 認定結果 1 常州市武進創業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 武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東路158號 技術負責人變更 材料符合要求 2 江蘇亭湖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鹽城市海龍路27號 乙級資質申請 材料符合要求 3 無錫市誠信項目管理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無錫市五星家園258-8 丙級資質申請 材料符合要求 4 常熟市大通市政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常熟市長江路145號1幢901-910 乙級資質申請 材料符合要求 5 江蘇天園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江蘇省宿遷市西湖路308號萬源商廈8樓 乙級資質申請 材料符合要求 6 徐州市華升建筑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徐州市紡南小區37號 乙級資質申請 材料符合要
為改進我省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備案管理方式,便利合同當事人辦理備案事宜,我廳在“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工作平臺”中的“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理信用管理系統”中開發了監理合同備案模塊,用于當事人辦理監理合同的網上備案事宜,自2016年5月1日起系統開始使用。現將使用該系統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一、本省和省外在蘇工程監理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接工程項目的監理任務所簽定的監理合同,均可以通過系統辦理合同備案事宜。本省工程監理單位在省外承接工程監理任務的,可以使用本系統自愿進行合同備案。 二、本系統具備合同簽署、合同變更、合同解除、工程竣工合同完成轉為工程監理單位業績等事項的備案功能。操作步驟如下: (一)登錄“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理信用管理系統”; (二)點擊項目管理-合同備案模塊; (三)根據需要辦理不同的備案事宜,分別進行以下操作: 1.辦理合同簽署或者合同變更(含總監理工程師變更)備案的,按照系統要求填寫有關內容,打印出載有二維碼及防偽水印的擬簽定合同草案“專用條款”部分的內容或者擬變更的合同內容,經甲乙雙方簽署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掃描件上傳。 2.辦理項目監理機構除總監理工程師以外的其他人員信息變更的備案的,按照系統要求填寫相關信息,打印“江蘇省建設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管理人員變更申請表”,經工程監理單位蓋章確認后,將掃描件上傳。 3.辦理因停建、緩建等原因導致的合同解除備案的,在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簽署合同解除協議后5個工作日內,將解除協議及相關材料掃描件上傳。 4.辦理工程竣工合同完成轉為工程監理單位業績的備案事宜的,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5個工作日內,將竣工驗收及相關材料掃描件上傳。 5.本省監理單位在省外承接工程監理任務辦理合同備案的,除上傳合同外,還需要將招標項目的中標通知書或者依法不需要招標的有關證明文件的掃描件上傳。信息上傳后,監理單位持相關材料原件到企業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筑市場監管機構辦理備案核實確認。 三、具體系統內容和信息填寫要求等有關事項說明: (一)備案合同備案碼由系統自動生成(通過掃描合同二維碼可查看項目名稱、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及備案碼等信息)。對應的編碼規則:工程項目所在地行政區劃代碼(6位數)+工程項目日期代碼(6位數)+工程項目分類代碼(2位數)+工程項目序列碼(2位數)+工程項目環節(文書)類別代碼(HE)+工程項目環節對應序列碼(3位數)。如2015年6月30日某監理單位承接南京市江寧區某小區房屋建筑工程監理三標段,其合同備案碼則為:3201051506300101-HE-003。 (二)為方便辦理合同備案事宜,合同文本建議使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三)上傳的監理合同備案信息將通過“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工作平臺”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監理單位在辦理合同備案過程中,應當認真填寫、核對、上傳相關內容和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備案的信息和內容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理信用管理系統”。 (四)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工程監理單位完成監理合同網上備案事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結合招標投標監管信息、竣工驗收信息及其他監督檢查的結果,對備案的內容進行審核確認,審核過程中可以對合同備案存在疑問的有關原件采用調查、重點審查或者抽查的方式。 (五)經網上備案的監理合同,將作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有關監督管理和監理單位在資質升級、增項、信用評定、評優評獎以及個人職稱評定時的重要依據。 ? ? ? ? ? ? ? ? ? ? ? ? ? ? ? ? ? ?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年4月22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七年四月九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147號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47號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經建設部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注冊監理工程師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工程監理質量與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監理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冊 第五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六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依據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按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劃分的工程類別,按專業注冊。每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注冊。 第七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取得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2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在公眾媒體上公告審批結果。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1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 對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監理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條 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申請初始注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工程類中級及中級以上職稱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有效期3年。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監理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的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勞動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冊、延續注冊或者變更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因從事工程監理或者相關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未達到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申請注冊的; (五)以虛假的職稱證書參加考試并取得資格證書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的部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注銷注冊的; (三)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四)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五)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六)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監理工程師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冊監理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銷注冊的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或者告知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被注銷注冊者或者不予注冊者,在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并符合繼續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注冊。 第三章 執 業 第十七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從事工程監理執業活動的,應當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 第十八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可以從事工程監理、工程經濟與技術咨詢、工程招標與采購咨詢、工程項目管理服務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活動中形成的監理文件由注冊監理工程師按照規定簽字蓋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修改經注冊監理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工程監理文件,應當由該注冊監理工程師進行;因特殊情況,該注冊監理工程師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其他注冊監理工程師修改,并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從事執業活動,由所在單位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 第二十二條 因工程監理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聘用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聘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法向負有過錯的注冊監理工程師追償。 第四章 繼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繼續教育作為注冊監理工程師逾期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和重新申請注冊的條件之一。 第二十四條 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各為48學時。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監理工程師稱謂;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依據本人能力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二十六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履行管理職責,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三)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工程監理文件上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九)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十)協助注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三)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超出規定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五)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六)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從事執業活動的; (七)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監理工程師注冊: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